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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依法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在交强险合同附加条款部分无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而在商业险部分,由于双方约定有免责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可以免责。
交强险逃逸交强险当然要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情况才属于交强险不用赔偿的情形: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这些情形显然不包括肇事逃逸,所以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应当赔偿的。而且《民法典》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的免责事由有: 第一,绝对免责。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交强险不予以赔偿。 第二,相对免责。 (一)驾驶人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以上就是交强险不予以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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