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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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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请求,XX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XX作出决定。
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一)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三)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
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XX应当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专利权人对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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