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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领认的,被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弃婴收养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包括年经济收入),并加盖村、镇、街道公章;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6、大人、小孩2寸照片各2张,合影照片1张(2寸)。
(1)收养申请书;(2)有无子女申请表(计生办领取);(3)该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4)当地县级报刊登查找儿童的公告;(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7)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没有结婚的,由收养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尚未结婚的证明;(8)全家合影照,单人照各一张(2寸);(9)收养人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年经济收入证明。
一、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明书,证明资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二、收养人找不到出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发行的收养人的生育状况证明书,其中收养人找不到非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婴儿,儿童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发行的收养人没有儿童证明书(二)公安机关发行的收养婴儿,儿童通报证明书。收养继子女的,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收养人生父或母亲结婚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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