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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参考: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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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条件包括:抚养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尽抚养义务、存在虐待子女情形、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抚养的。法院会根据抚养人的生活状况、抚养情况、抚养能力子女意愿进行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
子女监护权变更条件如下: 1、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 2、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居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同居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同居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居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 (三)八岁以上的孩子愿意和对方住在一起,这方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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