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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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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同居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行为,或者与子女同居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3、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同住。4、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一旦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就可以申请变更子女的监护权。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子女监护权变更条件如下: 1、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 2、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居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同居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同居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居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 (三)八岁以上的孩子愿意和对方住在一起,这方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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