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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情形: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职权: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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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职权: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附注: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
下列情形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构成犯罪不需要逮捕和逮捕的情形如下:1、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2、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的,还应当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打击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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