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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 1)股东是...
公司法对出资形式有要求,但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全体股东同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并不一定要和持股比例相等。换言之,创意、人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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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以工商登记为准。 因为工商登记对外公示,对外发生效力,股东名册对内发生效力;二者不一致的可以请求更改。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现实中,公司或其股东为逃避债务,不依法进行清算,而是故意隐瞒事实,转移公司财产,进行虚假注销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期刊登的《公司注销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及《虚假清算注销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两篇案例,从一些侧面反映出对这类案件处理时所应把握的原则。
股东是根据股东名册主张股东权利的。未经公司登记机构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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