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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贩卖普通野生动物一般不构成犯罪,如果是贩卖一般的野生动物(不受国家保护)会受到行政方面的处罚。 2、如果是贩卖国家重点保护对象、濒临灭绝...
如果野生动物属于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此罪最低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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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本罪是指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输人员或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立案标准: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贩卖野生动物一般按照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定罪的标准是: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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