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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要看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罪名为“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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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贩卖一般的野生动物(不受国家保护)会受到行政方面的处罚。 如果是贩卖国家重点保护对象、濒临灭绝、十分稀有的品种的野生动物,并且违反法律规定,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地方与时间进行狩猎,破坏稀有的野生动物,行为十分恶劣的,会被法院判定5年以下的刑期、拘役或者缴纳相对应的罚款。 贩卖野生动物有“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况。非法打猎抓捕稀有的野生动物、残忍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甚至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允许擅自用钱去购买稀有,珍贵的野生动物; 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将这些动物拿去运输,杀害并加工成带有经济利益的商品,如貂皮大衣,象牙等;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甚至将贩卖野生动物的市场引向世界各地; 对珍贵动物通过加工获得的成品与半成品,利用动物身上经济利益十分高的地方,肉食,皮肤等这些行为触犯两种以上即可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指触犯了这些行为的一半以上,将获得十分大的代价。 就像贩卖蟒蛇,老虎,大蜥蜴,鸵鸟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2只以上或贩卖猴子、天鹅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6只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将会受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得缴纳罚金。 贩卖4只以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与贩卖10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会受到法院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缴纳罚金或者将全部财产没收的巨大惩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狩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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