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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如果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合伙人承担连带的责任,而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后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合伙企...
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如果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合伙人承担连带的责任,而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后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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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债务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如果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合伙人承担连带的责任,而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后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如果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合伙人承担连带的责任,而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后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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