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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如果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合伙人承担连带的责任,而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后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4条明确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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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期间发生损失,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出合伙人应当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退出合伙人已经分担合伙债务的,在合伙期间对其所有债务仍然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组织于其存续期间,以组织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合伙人因其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它不是合伙债务,而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合伙财产应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时,合伙企业合伙债务的,退出合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损失。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损失分担按照合伙协议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实收出资比例分配分担;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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