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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
1、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 2、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3、在职人员、下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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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分为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申请条件不同:(1)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赡养人的居民(村);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未能再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和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金不计入家庭收入。(2)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进行归档。1、A类低保对象(长期的保障对象):基本失去劳动能力的重病人(尿毒症等没有治愈可能性的大病,癌症不属于).残疾人(重残).孤寡老人(60周岁以上),保障金额最高。2、b类低保对象(相对稳定的保障对象):单亲家庭、孤儿、孩子不养老等,补助金水平在平均水平上下浮动10%-20%。3、c类低保对象(短期保障对象):现在生病、灾害、生活困难的家庭,补助金水平在平均水平上下浮动10%-20%。
一、低保户的对象包括哪些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申请低保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通知》(劳社部发〔1999〕13号)的规定,下岗职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 职工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要将本地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以及因未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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