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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或罂粟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
各地公安、检察机关一般是以刑法第144条,“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来处理,但是实际上,刑法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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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九条、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后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追究直接负责人员。
各地公安、检察机关一般是以刑法第144条,“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来处理,但是实际上,刑法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和强迫他人吸毒罪”,不良商家在食品掺入罂粟壳以招揽顾客,应该以刑法第353条论处,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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