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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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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七)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九)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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