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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施工必要的安全措施: 1.建筑电气工程安全性施工建设主要考虑的因素建筑电气工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等是工程施工建设研究的重要内容,其中安全尤为重要,具有“安全一票否决”的权利,以确保建筑电气工程具有较高的质量水平,保证用电的安全可靠性。 1.1加强施工建设的过程管理,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对于建筑电气工程的质量监督员来讲,应在工程开工前审查相关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确保其满足工程施工建设等级要求,为施工质量与安全提供保证;同时要认真审查电气工程有关材料、设备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对于一些特殊的机电设备,还需要当地政府报批通过文件证书,保证从源头上杜绝工程安全隐患。 1.2严格执行电气工程原材料进场验收程序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入到施工现场,将给建筑电气工程建设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首先要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进货渠道。工程施工建设全过程中所需的各种电气材料、器具、机电设备等,均需从正规商业渠道进行采购;其次,要严格执行进场验收制度,对于进场的各种电气设备、材料,要根据相关检查制度和流程表格逐一对其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等进行复核。对于国家实行强制许可证管理的电工产品等,厂商还必须提供安全认证等文件资料,并按要求在现场进行必要的抽检,以确保进场的各种原材料和机电设备型号、规格、质量等特性指标均能满足设计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予验收,杜绝进入施工现场。 1.3严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关对于分项工程,尤其是像电气器具、管线、电线端子等预埋件的隐蔽性工程的验收,要严格按照验收规范的要求逐一进行复核,以免出现漏埋、错埋等问题,为后续工程的施工提供重要的质量保障。对于接地线、避雷网埋设、接地引上(下)线的连接,还应根据设计要求做好绝缘、接地测试等工作,当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时,还需采取各种降阻措施,确保建筑电气工程具有较高的安全水平。 2建筑电气工程中的主要安全隐患及危害 2.1漏电及触电在建筑电气工程中,可能由于设计疏漏或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疏忽,使得电气系统、机电设备、测控保护设备以及供电线路自身的绝缘性能下降或过热,轻者可能引起设备损坏,重者会由于设备漏电而发生触电伤亡事故,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 2.2电气事故引起火灾在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如果没有从整体上对临时用电进行规划,乱拉乱接、随地拖动电缆、超负荷运行等,造成施工现场的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长期处于超载运行工况,致使其绝缘保护层性能不断降低或破坏,在操作过电压、雷击过电压等作用下,产生的大电流会引起火灾事故,对施工人员和机电设备造成危害。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员。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包括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2)客观表现不同。其一,前者违反的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规定。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劳动安全设施方面的规定;其二,前者只能发生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后者则可以发生在所有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其三,前者既可以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而后者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其四,后者以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对事故隐患提出而仍不采取措施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而前者未作此等要求。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观上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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