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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窝藏毒品,毒赃的行为,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隐匿罪证,妨...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休,即国家廉政制度和国家外汇管理制度。中国宪法明确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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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皮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隐瞒、转移、隐瞒毒品和犯罪收入的财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的情况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窝藏毒品、毒赃的行为,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隐匿罪证,妨害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为毒品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提供物质条件。这些毒品可以随时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予以惩处。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用作犯罪的毒品、毒赃,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谓毒赃,是指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财物,以及由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是指利用毒品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从事孳息或者经营活动所获取的财物,以及有关财产方面的利益。包括金钱、物品、股票、利息、股息、红利、用毒品犯罪所得购置的房地产、经营的工厂、公司等。这些财物必须是毒品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如果是其他犯罪所得,可构成窝赃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窝藏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所谓“转移”主要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毒赃的追缴,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便于犯罪分子进行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所谓“隐瞒”是指在司法机关询问调查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时,自己明知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藏在何处,而有意对司法机关进行隐瞒。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任一行为,就构成本罪。窝藏的毒品、毒赃,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毒赃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隐瞒,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之一。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以共犯论处。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健康。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为此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法》和《精神药品管理法》。这几条法规明确了毒品种植、制造、运输、使用、管理,严格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持有存毒品的行为都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而且行为者非法持有的毒品随时流入社会,有可能危害他人的健康。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必须处罚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即本法第357条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咖啡、大麻、卡因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者错误地收藏假毒品,保存,行为者主观地知道是毒品,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是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持有毒品是指行为者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依据,或者行为者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许可。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依法生产、使用、研究吸毒者持有吸毒时,属于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医生因患者病情需要,为使用毒品持有毒品,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毒品,即行为者对毒品的事实控制。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不要求物理把握,不要求行为者总是把毒品握在手里,放在身上,放在口袋里,只要行为者认识到它的存在,就可以管理或支配它。持有时不要求行为者持有毒品,所有权属于他人,但实际上在行为者支配下,行为者持有毒品的行为者是否知道自己有所有权,所有者是谁,不影响所有者的成立。另外,持有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行为者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的情况下,将毒品委托第三者保管的情况下,行为者和第三者都有这个毒品。持有是持续行为,只有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者支配,才构成持有。关于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量刑情节,但时间过短,行为者实际控制毒品时,不能认为持有。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种多样,因此故意的具体内容不限。有人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意图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当场检查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行为世界不说明持有毒品的目的,来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有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和隐藏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定罪量刑,司法机关如果能够证明行为者有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的目的,就构成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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