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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隐瞒毒品罪的规定如下: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品赃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是指知道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产,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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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窝藏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或者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毒品是其他毒品犯罪分子的还是本人的。2、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窝赃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3、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毒品共犯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事先通谋。
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窝藏毒品,毒赃的行为,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隐匿罪证,妨害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为毒品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提供物质条件。这些毒品可以随时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予以惩处。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用作犯罪的毒品,毒赃,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谓毒赃,是指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财物,以及由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是指利用毒品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从事孳息或者经营活动所获取的财物,以及有关财产方面的利益。包括金钱,物品,股票,利息,股息,红利,用毒品犯罪所得购置的房地产,经营的工厂,公司等。这些财物必须是毒品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如果是其他犯罪所得,可构成窝赃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的罪犯隐瞒、转移、隐瞒毒品、制造毒品的行为。所谓隐瞒,就是将罪犯的毒品、毒品隐藏在自己的住所和其他隐藏的地方,逃避司法机关的追踪。转移主要是指将罪犯的毒品、毒品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抵制司法机关对毒品、毒品的追缴,帮助罪犯逃避法律制裁,或者让罪犯进行毒品交易等罪犯活动变得容易。隐瞒是指在司法机关询问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时,自己知道犯罪分子的毒品,毒品藏在哪里,有意隐瞒司法机关。只要行为者实施其中任何行为,就会构成成本罪。隐藏的毒品、毒品、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的罪犯毒品、毒品。(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走私、销售、运输、制造的毒品、毒品故意隐瞒、转移、隐瞒,是区分罪行和非罪行的标志之一。如果事先有计划,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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