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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遗弃罪客观上表现为对年老、年幼、生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
遗弃子女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2.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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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子女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2.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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