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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证明责任:(1)受害者(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证明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者必须对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
举证医疗纠纷的责任是:病人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证明受损事实。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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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中的举证责任为:受害人对于损害结果以及提出的赔偿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患者依据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一)受害者(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者必须对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患者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支付费用等诊疗手续证明。(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经医院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的各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承担以下举证责任:1、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很多事件中,医疗行为和患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很明确。但是,在一些困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业的技术鉴定来确定因果关系。2、医疗机构没有医疗错误。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有的学者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即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和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2)出现了无法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理论产生于德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工业革命时期,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大规模的环境污染问题,医疗事故引起的伤害赔偿问题等案件,对此如果沿用旧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受害者显失公平。但又缺乏新的原则,因此,法官们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借助法律赋予自己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加害人承担。德国法院对于执行专门职业者违反一定的执业义务中,经常利用举证责任转换的方法,使加害人对其行为无故意,过失的事实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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