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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

2021-10-26
(一)受害者(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者必须对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患者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支付费用等诊疗手续证明。(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经医院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的各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承担以下举证责任:1、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很多事件中,医疗行为和患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很明确。但是,在一些困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业的技术鉴定来确定因果关系。2、医疗机构没有医疗错误。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有的学者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即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和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2)出现了无法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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