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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终审指一个案件经过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
一、一审终审指一个案件经过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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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2、第一百七十八条按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法官独自审理。下列案件实行一审终审:1、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民诉案件;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一切裁定;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4、宣传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5、用特殊程序审结的案件;6、按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8、所有决定上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再审时必须“恢复原状”,也就是恢复到原审第一次起诉时的状态。2、《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民诉法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由此可见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3、各地法院出台了一些有关规定,可以从中看出立法者的倾向性。比如:北京高院《关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是否可以追加原告或被告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在原审中没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再审时应予追加。”可见,如果原审裁判文书中已有的被告,根据“恢复原状原则”无需再追加。原告和被告均有权申请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被告。但对于必须追加的被告,如果是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依法追加为被告;如果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除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外,必须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而不能直接追加被告,不然就剥夺了被追加被告的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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