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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复核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而进行审查核对,也就是说复核是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机关再次进行复查核定。复核后...
行政复议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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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审查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查。审查必须在3天内提出。超过此期限的,交通局一般不予受理。审查只能进行一次,已经审查的是最终的责任认定。对审查结论不服的,不能起诉交通队。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程序,其特别之处可归纳如下: 1.死刑复核程序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对此类案件不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使经过了第二审程序,其作出的裁判也不是生效裁判,而是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之后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除外); 3.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完全是自动的,不需要当事人的推动,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4.死刑复核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最高人民法院和被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审查是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下列内容,并作出审查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平;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不少于两名交警处理审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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