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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的...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城市、镇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区应当优先更新、改造。旧区改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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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区域规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编制和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线,明确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内容。经批准的特定区域规划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XX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监测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编制、修改、审批、实施城乡规划的行为,责令改正或直接纠正。
县(市)所辖乡、村庄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范围内乡、村庄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促进新农村建设。纳入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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