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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强制性内容和限制性内容。因公共利益等需要确需变更的,应依法提出变更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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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城市道路铺设、架设的市政管线、杆线设施,建设时序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同类管线应当同槽同井。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经依法批准的各项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任何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建设的,应当分期申请规划许可证,配套设施先期建设比例不得低于整体项目中配套设施建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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