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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定,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需要以自的职责去全部清偿义务。但是其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以就超过其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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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也可以提供担保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债权既有物担保又有人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行提供物担保的,债权人应当首先就物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三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可以的,担保人可以追偿其他担保人。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将导致该合伙人退伙或者新合伙人入伙,会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而合伙企业的设立是以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的色彩。合伙人的相对稳定是合伙企业经营业务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特别是在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都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负责,对合伙人人选更加重视。因此,本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本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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