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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赔偿费用,应由醉驾人承担,保险公司可以先帮忙垫付。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
一般情况下醉酒驾驶致车毁人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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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醉酒驾驶致车毁人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旌德法院在适用该条时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唯一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因此,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是法定的,而保险合同的功能在于调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旨在调整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而非调整保险公司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故该规定的功能在于区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谁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非对第三人的免责问题。
驾驶人若是醉酒驾驶,并且致人死亡的,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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