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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致车毁人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吗?

2022-07-03
一般情况下醉酒驾驶致车毁人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旌德法院在适用该条时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唯一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因此,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是法定的,而保险合同的功能在于调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旨在调整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而非调整保险公司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故该规定的功能在于区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谁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非对第三人的免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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