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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时是按实际面积填报的。土地确权面积与二轮承包面积不符的,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地方签订了较为完善的承包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承包期真正达到15年的比较少。1993年,针对一些较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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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间,各个不同地区有一些细微差别,不过大致上来说,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始于1983年左右,而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则是从1997-1999年前后开始一直向后延长30年。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及约定面积,又约定四至,面积同四至范围确定的面积数不一致的情况时常出现,但真正进入司法要求具体确认经那个为准的问题实务中比较少见,如何处理此类争执法律没有明确,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说法,面积同四至不一致的按面积,其实就只是行政确权时的处理办法,要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纠纷显然不当,因为,承包费的计算标准是按照面积来确定的,四至只能说明承包地块的具体位置,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合同条款内容可以看出,对于承包合同中出现的情况不能按行政确权的方式来处理,承包合同中面积与四至不一至的应当按面积确认,超出二轮承包土地面积的如果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于实际面积,在百分之三范围内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超出百分之三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的期限要看土地的性质决定。如果是耕地的,延长期限是三十年,如果是草地的,延长期限是三十年至五十年;如果是林地的,延长期限是三十年至七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限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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