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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划拨建设用地必须全部纳入有偿使用轨道,其主要原因有:一是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必然要求。二是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五十四条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是: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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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五十四条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是:(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2.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3.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苏政发[2001]141号)4.省政府《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
划拨用地程序: 第一、办理划拨手续基本条件。 第二、提供需要的材料供政府部门审批。 第三、审查程序。 第四、缴费程序。 第五、划拨决定程序。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并没有区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是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因此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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