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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不接收或无权接收户口档案时,毕业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愿与各地人才交流中心签订协议并及时将协议书交给就业办一份,毕业生经大中专毕业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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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的: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当事人实现就业后,户口是否随迁至用人单位所在地,都是可以的(与用人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具体咨询用人单位的相关人员(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关于就业协议书上的党组织关系接收单位,用人单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的党组织就是劳动者的党组织关系接收单位,如果用人单位里有党组织的话,用人单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的党组织接收后,会把是党员的劳动者落实到用人单位的党支部去参加组织生活的。如果用人单位里没有党组织的话,劳动者居住地即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的党组织接收后,会把是党员的劳动者落实到居住地的党支部(居委会或者村)去参加组织生活的。
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工作岗位通常决定了员工的工作内容,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劳动合同缔约当初,员工即把工作岗位的名称、内容等作为决定“是否签约”的重要依据,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缔约当初的“平等”地位转化为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使劳动者一方相对处于劣势地位,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劳动法将单位变更合同的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 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所以,单位给员工调岗的时候,员工并不是无条件服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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