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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保金是3%。工程质保金是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建筑工程质保金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3%,在工程建设完成前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至两年退还。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时间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至两年。质量保证金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时,用于支付维修费用。质量保证金一般为项目总成本的5%。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即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缺陷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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