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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伤报销条例》工伤待遇部分条文。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
1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0元。 2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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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期间的工资按照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进行发放,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作的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造成工伤需要暂时住院接受工伤治疗的,属于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是不变的。停工留薪的期限最长不可以超过十二个月,但是工伤伤情特别严重的,经申请可以再延长十二个月。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一般情况下,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要说上海市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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