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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公检法之间,还是法院内部之间对于案件的权限范围都是有分工的。法院的管辖权受到级别和地域的限制。指定管辖是指当法院与法院之间发生由谁来管辖不明确的的情况或者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发生了不宜它来管辖的情况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采用指定的方式来确定案件到底归谁来管辖。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管辖争议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一、什么是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并且协商不成的,或者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事实上不能管辖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某一法院来进行管辖。 二、行政处罚指定管辖条件是什么 对行政处罚指定管辖需满足一下条件: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但对管辖发生争议,并且协商不成的。有上述情形的,行政机关可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直接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三、指定管辖办理规定程序 指定管辖办理规定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是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使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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