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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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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只要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即属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据约定履行。但是,如果双方通过协议方式,使得没有资格的购房人购买了限制购买的房屋或政策性保障住房,势必会侵害到其他广大符合购房资格购房人的权益,由此带来的后果也极有可能是合同无效。
在“借名合同”案件中,借名人要求确认房屋权属或要求登记名义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审判实务中一般以“借名”行为损害公共利益而不予支持。实践中,因“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案件纠纷,往往形成出名人享有所有权,借名人享有使用权的尴尬的裁判结果。而以保障房政策为依据认定借名行为无效,不仅违反法律效力高于规章并优先适用的原则,而且亦明显违背社会所倡导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势必又会鼓励悔约不诚信行为和投机心理,在某种程度上,对实际出资、装修并长期居住的借名人来说,难以实现服判息诉的良好社会效果。而对购买人再次转让已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采取区分转让房屋是“老房”还是“新房”分别处理的方式。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只要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即属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据约定履行。但是,如果双方通过协议方式,使得没有资格的购房人购买了限制购买的房屋或政策性保障住房,势必会侵害到其他广大符合购房资格购房人的权益,由此带来的后果也极有可能是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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