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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2、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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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之一。是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责任,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如不进行举证以及举证不充足,则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由于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清楚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方则不易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才能有效成立。该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后,行政机关就必须证明其行为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被告负举证责任,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利于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对被告提出的证据,原告有权进行质证和举 8b
2015年《行政诉讼法》只对被告举证的期限作了规定:第67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但是在在一些学者看来,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对原告和第三人举证的期限作出规定又是理所当然的。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 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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