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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仍需执行附加刑。因此,缓刑不影响《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三种附加刑(罚金、剥...
附加刑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于补充主刑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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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附则是说生效时间和本法生效前的一些规定如果处理。附则第四百五十二条【生效时间】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2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4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5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6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7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8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9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10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11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2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3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4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5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1关于禁毒的决定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3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4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第一,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三,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应当公开予以宣告。我国刑法中对军人违反职责罪还有特别缓刑的规定,即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附加刑包括: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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