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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
行政处罚终止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超过处罚时效的;行政处罚无依据的;或者实施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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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4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终止行政处罚的条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主动撤销或者全部改正违法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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