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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六十七条规定如下: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六十七条规定如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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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通知》第六十七条规定如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破坏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或者污染。被破坏耕地数量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破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窑、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或者污染的,被破坏林地数量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破坏。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的用途,数量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草原大量破坏:(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草皮;(三)在草原上堆放或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原植被严重破坏或污染;(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水土严重流失的;(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破坏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六十七条规定如下: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破坏基本农田是指在基本农田上建坟、建窑、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排放造成污染的废水、废气和堆放固体废弃物,人为造成海水浸渍,使永久基本农田盐碱化,侵占或损坏永久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等。,这些都是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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