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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用人单位辞退(或称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分为两种情况:一、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
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之一被迫辞职的,只要被迫辞职的理由成立的,劳动者都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根据《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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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迫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第二,自动离职,这种情况下包括上述第一种情况出现但劳动者未以上述公司违法情形而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是以其他原因要求辞职,都无法得到经济补偿。因此,一旦要离职,就务必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三,公司主动辞退员工。一般而言,这种情况在目前的实践中越来越少出现,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对于主动辞退员工越来越谨慎。当然,并未所谓单位主动辞退都必须向员工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解除劳动合同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 首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解除合同是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的,劳动者可得到经济补偿金。 其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 再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劳动者可得到经济补偿金。 最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一般适用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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