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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然而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对...
针对醉酒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么的规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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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原则上确认醉酒人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因为(1)醉酒人具备犯罪主体的条件。从医学角度看,醉酒因程度不同分为三期:第一期为兴奋期,又称轻度醉酒。这时醉酒人的高级神经大脑皮层功能受到抑制,思维能力和行动的精确度减退。第二期为共济失调期,语无伦次,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严重减弱。第三期为昏迷期,又称高度醉酒。此时醉者面色苍白,皮肤湿冷,极易引起并发症甚至危及生命。(2)醉酒人具备犯罪的主观条件,即主观上有罪过。因酗酒而量成醉酒,完全是人为的,酗酒的人知道醉酒后,会减弱意志自由的能力,这是醉酒人在酗酒时可以预见的,又预见而故意酗酒,在醉酒后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3)酗酒是一种恶习,违背社会功德。醉酒是人为的,完全可以控制。行为人醉酒后实施的危害行为,不但破坏社会秩序,而且往往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足以惩治和预防醉酒人犯罪。 醉酒,有生理醉酒和病例醉酒之分。醉酒人,即普通醉酒人,又称生理性醉酒,指因饮酒过量致使中枢神经由兴奋转入抑制的醉酒。在生理醉酒状态下,醉酒人因酗酒导致酒精中毒而引起一定程度的神经絮乱,一般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生理醉酒而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综上所述,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具备的。
醉酒后伤人要分开两种情况,即生理性醉酒要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不负刑事责任。生理性醉酒,是指因为饮用酒精过量而导致的醉酒状态。刑法理论认为,生理性醉酒的情况下,行为人还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则属于精神病状态,多见于通常并不饮酒或对酒精无耐受性、或并存感染、过度疲劳、脑外伤、癫痫病者,在偶然一次饮酒发生。病理性醉酒人的行为紊乱、记忆缺失、出现意识障碍,并伴有幻觉、错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使其行为通常具有攻击性。通常认为,病理性醉酒属精神病,因此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法定的义务要看过生日的那个同事是否存在法定过错。如:是否明知那人醉酒而且还要驾驶机动车。如果明知,他有劝阻的义务。未尽此义务,要承担一定责任。 朋友应约喝醉酒后,请客的是否安排他以安全方式回家,比如打车。如果没有,适当承担责任。 以上情况都没有,那不必承担法定的赔偿义务,但既作为朋友,从人情角度考虑适当以经济方式宽慰一下也是可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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