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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保全措施如何解除冻结

2024-11-06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获胜诉,法院应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承担被申请人因查封、扣押、冻结所遭受的损失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如下: (一)如果查封、扣押、冻结了案外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 (二)如果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放弃债权,人民法院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 (三)如果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未能拍卖或变卖成功,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不同意接受抵债,人民法院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 (四)如果债务已经清偿,人民法院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 (五)如果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 (六)如果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 如果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被解除,人民法院应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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