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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的组织和个人对公安边防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边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边境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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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一)进出边境管理区,拒绝公安边防部门或者边防部队检查的;(二)在距国界线50米内耕地、挖渠、修筑新的建筑物的;(三)发现人员、车辆、船艇越境不及时报告的;(四)在边境管理区发现空飘物品、漂流物品不报告擅自处理的;(五)发现森林草原火灾不及时扑救又不报告的;(六)不跟群放牧造成牲畜越界的。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移动、拆除、损毁边境管理区内用于边防执勤、国土保护、森林草原防火、环境保护、测量测绘等设施和标志物。
在距国界线我侧2公里内放牧须有人跟群,严防牲畜越界。如果发生牲畜越界,不得越界追赶,应及时报告边防部队或者公安边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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