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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关事务担保,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有什么样规定

2022-03-08
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海关管理有关的当事人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手续时,其本人或海关认可的第三人以向海关提交现金、实物或者保证函等财产、权利,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范围 1.基本适用 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在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在通常情况下,下列情形可适用海关事务担保: (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充有关单证的; (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4)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 (5)暂准(时)进出口货物(包括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 (6)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7)进口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8)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年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当事请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2.特殊适用 因上述各种原因未办结海关手续,而收发货人要求海关放行货物,应当向海关担保,这是担保制度的一般原则。但根据《海关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如进出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设立担保的情形,则也适用海关事务担保。主要有以下情形: (1)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 (2)申请扣留或者放行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的; (3)进口经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求提供担保的产品的; (4)有违法嫌疑,但无法扣留或不便扣留的; (5)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超缴的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3.免予适用 《海关法》在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条款中规定,如其他进出境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实践需要规定免除担保的情形,则按照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这种“免除担保”的特别规范优于“凭担保放行”的一般规范。因此,在这种特别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因各种原因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可以免除担保被收发货人先予提取或装运出境。例如《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根据加工贸易项目的性质和企业的资信级别,对一部分加工贸易项目施行具有免除担保意义的“不设银行保证金台帐”和实行“空转”的措施等。 4.不予适用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接受担保其他情况,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海关事务担保的运用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 《海关法》规定,"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义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具有履行海关担保义务能力是对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作为担保人的基本要求。对于担保人而言,其履行义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他(它)应当拥有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公民作为担保人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即使拥有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也不能作为担保人。同样基于担保人应当具有履行能力的基本要求,《海关法》对担保人的资格又作了必要的限制,规定如其他有关法律对担保人资格已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则这种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就不能作为担保人。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鉴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故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目前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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