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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记录证明加班是可以的,但是劳动者仅有考勤记录来证明自己加班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在实践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加过班存在争议的,如果劳动者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仲裁或审判机构一般会审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需经批准的情况下,劳动者称其存在加班,用人单位否认的,应要求劳动者对加班经过批准及加班工作的内容进行举证。如果劳动者仅提供打卡记录证明其加班的,一般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证明兹有XX同志于XX年XX月XX日X时至X时子公司XX部门办公室内加班办公,工作内容XXXXX。已完成。参加人有:XX,XXX,……证明人:XXX加班人:XXX特此证明XX年月日(加盖公章)
对于加班证据,工人可以从加班前、加班中、加班后三个时间节点收集和保留证据:一是加班前可以收集的证据,如单位领导QQ通知加班,在网上公布加班人员名单,单位张贴书面加班通知,写作息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等,可截图、拍照或复制。二是保留交接记录、接收材料记录、工作流程记录、加班时工作邮件或电话记录;注意记录工作内容,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与者数量和会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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