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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和及有关规定,1995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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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根据消法规定,在三包期内,由经营者按照维修、更换、退货原则处理。如果有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和证据,则按双倍赔偿损失。
经营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和营业执照持有者索赔。营业执照持有人和借用人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有权向营业执照持有人或借用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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