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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但其在具体合同关系中是否会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从而构成法定免责事...
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因此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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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但其在具体合同关系中是否会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从而构成法定免责事由,仍需要结合具体合同的根本目的、合同的履行情况、因果关系等因素来加以判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法律依据:《》第九十四条
一、坚持合同严守原则,鼓励合同按约正常履行。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按照原有约定继续履行;对于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另一方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一般予以支持。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处理合同解除问题。对于因疫情影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的,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对当事人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因素,公平处理。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因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疫情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可分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暂时不能履行三种,对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应按照《》的规定: 1、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或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被通知一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异议。 3、对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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