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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环境保护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罚款;责令改正;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责令停业、关闭;责令恢复原状;罚款,并予以公告;拘留;撤职...
1、违反《环境保护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罚款;责令改正;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责令停业、关闭;责令恢复原状;罚款,并予以公告;拘留;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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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环境保护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罚款;责令改正;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责令停业、关闭;责令恢复原状;罚款,并予以公告;拘留;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引咎辞职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1、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3、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4、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5、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6、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虚假宣传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广告主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 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 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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