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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43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了类似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115条和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业主的职责和权利 (1)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 (2)负责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 (3)组织、支持并协助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组织落实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以及后续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4)负责或组织制定有关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规划、计划、招投标合同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2.工程环境监理的职责、权利 (1)遵守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法规。 (2)受业主委托,监督、检查工程及影响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向业主报告环境监理工作情况。 (3)填写监理巡视记录,记录巡视情况、存在的环境问题和解决情况,必要时要以问题通知单的形式将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书面通知承包商,要求限期处理。对超出合同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业主决定。 (4)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各类环境报告。 (5)向业主提交月报告、半年进度评估报告,整理归档有关资料。 (6)参加由实施单位组织的初步验收和由业主或有关主管部门主持的竣工验收活动。 3.承包商的职责和权利 (1)遵守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有关环保条款。 (2)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工程建设期环境监理。 (3)建立辖区内的环境管理体系,并明确_名合格的环境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4)根据工程总体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在工程开工时编制《环境管理计划》,并提交环境监理审查。 (5)随时接受业主、监理工程师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主动为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6)主动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汇报本辖区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环境问题以及解决的情况。 (7)每月编制一份环境月报送达环境监理工程师。月报应对本标内的环境监测、"环境问题通知"的响应等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8)对预期或已经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施工活动,承包商有权提出该施工活动变更的申请,报环境监理单位审查,由业主批准
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工程环境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工程环境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环境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对纳入工程监理的环境监理管理体系,应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机构中设置一名环境监理的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的环境监理工作,同时应任命一定数量的环境监理工程师,具体落实各项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 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前,业主应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等有关情况,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施工期环境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和落实有关环保对策措施的规定接受工程环境监理。 业主不得擅自更改工程环境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工程环境总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协调业主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环境问题,特别是出现与工程进度有直接关系的环境事件时,应由业主主持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工程监理与工程环境监理联合签发监理指令。对其他一般性环境问题,工程环境监理有权直接下达监理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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