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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登记实务中,经常遇到借款合同载明的债权与抵押权合同载明的被担保的债权数额不一致的情况。借款合同中债权担保范围这种情况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借...
担保债权的范围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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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债权 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主债权是相对于利息和其他附随债权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而产生的附随债权。 2、利息 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一般来说,金钱债权都有利息,因此其当然也在担保范围内。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 3、违约金 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在担保行为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违约金才可以纳入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此外,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在计算担保范围时,违约金应当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 4、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损害赔偿金的范围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完全赔偿原则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指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如对担保财产的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变卖或者拍卖的费用等。之所以将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纳入法定担保债权的范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是由于债务人不及时履行债务导致的,这些费用理应由债务人承担,否则不利于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当然,担保物权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现担保物权,所花的费用也应当合理,对不合理的费用不应当纳入担保的范围。
在登记实务中,经常遇到借款合同载明的债权与抵押权合同载明的被担保的债权数额不一致的情况。借款合同中债权担保范围这种情况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借款合同载明的债权数额大于抵押权合同载明的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这种情况表明抵押的不动产只担保该债权中的一部分债权,大于部分不属于担保范围,登记簿记载的被担保债权数额以抵押合同载明的为准。 二是抵押合同载明的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大于借款合同载明的债权数额时,系将非基于与抵押合同匹配的借款合同产生的债权列入担保范围,与法理和法律的的规定相悖,登记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将被担保的债权数额修正为等于或小于借款合同载明的债权数额后再申请登记。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民法典》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 2.《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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