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复议法》第26条的规定,即:“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相关规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主要做法如下 一是坚持一把手出庭制度。早在几年前处理灯塔局诉讼案件时就采纳公职律师建议,除特殊情况,由一把手出庭应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做法一直延续至今,这也和新《行政诉讼法》的要求一致。 二是坚持和解调节制度。和解调节制度是化解征纳纠纷、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工具。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把依法化解矛盾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重要尺度,努力把税收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税务机关内部。
行政复议,在有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中被称为行政审查。 行政复议,是由与采购人的采购行为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负责审查,是一种体外审查,具有一定的公正性。但是,由于复议机关也是一种行政机关,与采购人具有直接或间接的隶属关系,这种关系有可能会影响到复议审查的公正性。 因此,政府采购中的行政复议一般都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9人已浏览
313人已浏览
117人已浏览
4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